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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网络日期:2025-08-23 浏览: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公安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省高速集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省治超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意见。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原则,推动治超重心从末端执法向源头管控前移,形成全省治超“一把尺、一盘棋、一张网”新格局,推动实现以下目标:

  ——“三转变”。治理手段从常规操作向科技支撑转变、治理方式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治理模式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

  ——“三下降”。货车超限率下降,货车因超限超载引发的事故率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1.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市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定期分析本辖区治超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治超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定期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2.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经营者普遍知悉、共同遵守依法装载配载和安全运输等规定;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负面炒作,营造良好治超氛围;广泛开展典型违法案例警示教育,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并重。(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建联合治超队伍、形成合力,开展常态化、高频次的路面联合执法,持续保持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探索建立货车超限查控办法,共同督促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超限当事人自觉接受处理。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开展联合执法;普通公路、高速公路的交通执法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联勤联动,强化对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的协同治理,保持执法力度的协调统一。(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4.建立跨省协作机制。宁德、南平、三明、龙岩、漳州市等省际交界地区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推动完善闽浙、闽赣、闽粤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省际交界治超联合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5.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依据《省治超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6.严把营运货车投入使用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7.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以及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

  8.查处非法改装货车。对非法改装、拼装货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查处;因非法改装引发货车责任事故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倒查非法改装单位或场所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问题并依法追究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9.确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炭、建材、土石方、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沙石料场和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省治超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10.建立重点监管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清单目录。各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治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汇总上一年度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受到行政处罚、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等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清单目录,实行重点监管并定期更新;列入重点监管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在列入之日起半年内没有再出现《省治超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形或者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移出重点监管清单。(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11.对违法装载配载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溯源倒查。各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现场执法查实的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装载配载的溯源倒查,采集查明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信息、固定相关证据;对于辖区内的,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辖区外的,由违法地县级上报市级,市级统一抄告货源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其提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因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有关要求,倒查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12.对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严查。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托“闽执法”平台、省治超信息管理平台等做好违法超限处罚信息的采集、接收、统计、预警、处置等工作,具体实施《省治超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其中:“一年”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以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满周年之日所有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物运输车辆总数为准。(交通运输部门落实)

  13.完善治超站设施设备。在治超站来车检测方向(入口),通过设置标识车道、引导标志、电子抓拍设备或信号灯等方式,引导货车主动进站接受检测(详见附件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常态化开展货车逃避电子抓拍违法行为治理,有效督促货车主动进站接受检测。治超站内要具有“五覆盖六自动”功能,即:出入口区域、检测区域、停车区域、卸载区域、违章处罚区域的视频监控全覆盖,车牌自动识别、车轴自动判定、车载自动称重、信息自动录入、检测结果自动告知、无超自动抬杆等检测过程全自动。治超站需要重新选址布局的,应组织论证并及时上报(详见附件2)。(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14.强化治超站联合执法。各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治超站开展联合执法(详见附件3)。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车,执法人员应当按认定标准(详见附件4)、工作流程(详见附件5)及时处理、放行;对于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依法查处。货车车货总质量超限超载超过1吨但超限超载比例未超过20%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并给予批评教育(详见附件6)、不予处罚;货车车货总质量超限超载比例超过20%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开具称重和卸载单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称重和卸载单依法予以罚款记分。(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15.强化流动联合执法。未设置治超站或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的区域,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勤务计划,开展联合执法;在联合执法中,执法人员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站或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场所接受检查,并参照治超站联合执法流程执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16.强化技术监控联合执法。各地要做好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技术状况稳定良好,并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实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相关信息互联互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详见附件7)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货车违反车辆号牌规定、违反载货汽车驶入禁令标志、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记录资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货车超限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详见附件8)。(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17.提升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功能。针对技术监控联合执法过程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市级治超信息管理平台要增加车辆特征识别等设备,对加装强光灯、遮挡号牌等违法车辆的号牌进行智能还原,还原的车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采购使用新技术新设备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18.数据分析研判推动专项行动。依托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对辖区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总体情况及地域分布、车辆类型、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产业分布等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并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针对性地加强路面布控查缉,提升执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19.规范入口称重检测。高速公路经营者要根据收费站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依法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符合规定的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并在前方采取渠化路面、安装标志标识、设置电子抓拍等方式,引导货车进入称重检测车道接受检测,实现“货车必检、超限禁入”。(省高速集团牵头,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20.严格执行超限认定标准。高速称重检测系统对超限车辆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标准。(省高速集团落实)

  21.抓实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处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或者出口称重检测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车违反站前禁令标志或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指示标志、逃避进站检测或采取跳磅等非法手段逃避称重检测等违法行为,由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发现的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由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积极探索利用高速公路入口的超限检测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省高速集团、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落实)

  (一)注重联合执法。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切实推进联合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二)增强服务意识。有条件的治超站可设置“司机之家”,为货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加水、热餐、休息、充电、洗漱、洗衣、如厕、信息咨询等免费服务,提升执法温度,维护交通运输从业者权益,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三)严格规范执法。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严肃处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统一公布全省服务监督电线),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执法行为。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交〔2024〕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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